一般納稅人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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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專票有什么影響

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具了專用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次年的6月底前,由小規模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查明專用發  票未認證抵扣的原因。

給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缺聯: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收到專用發票不認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提示為"缺聯發票":

有存根聯信息(開  票方通過抄報稅的方式將存根聯信息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抵扣聯信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不認證),在次年的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缺聯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不 抵扣原因。

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規定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管理。

1、基本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以下時間要求開具: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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