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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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是什么?很多人不清楚合伙人和股東有什么區別。其實在商法中,股東與合伙人的最大區別是適用的法律調整不同:
  股東,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調整,就單個股東而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債務責任。
  合伙人,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調整,合伙人又分為兩種情況: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搞清楚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之后,那么合伙人好還是股東好?這個沒有固定的答案,一般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考慮這么幾點: 1、責任大小不同: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2、盈虧的承擔不同:合伙按照協議的約定,入股按照出資比例。 3、法律適用不同: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入股適用“公司法”。
  搞清楚合伙人和股東的區別之后,還有一種經常會混淆的,就是聯合創始人和合伙人的區別。
  創始人:是指事件的發起者,第一個提出事件概念,或事物緣起的人。聯合創始人指:在最初時期共同創辦或創建,并在創辦或創建過程中分別承擔具體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務量有具體的貢獻。聯合創始人區別于股東形勢,主要指的是技術、信息、宣傳等力量的投入,資金為非必要因素。共同創建的項目或是產品正式上線后或者達到具備提供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即使離開了,依然視為聯合創始人。
  再總結一下,聯合創始人的定義:
  1.在最初時期共同創辦或創建,并在創辦或創建過程中分別承擔具體的工作和一定的任務量有具體的貢獻。
  2.聯合創始人區別于股東形式,主要指的是技術、信息、宣傳等力量的投入,資金為非必要因素。
  3.共同創建的項目或是產品正式上線后或者達到具備提供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即使離開了,依然視為聯合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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