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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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單戶授信額度上限,由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這一措施跟現行增值稅政策對比優惠力度還是比較大的,現行政策如下: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 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12
  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其他相關的現行金融企業稅收優惠
  一、所得稅
  (一)減計收入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這里的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貸款損失準備金
  1、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此規定。
  2、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ㄒ唬╆P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ǘ┐渭夘愘J款,計提比例為25%;
 ?。ㄈ┛梢深愘J款,計提比例為50%;
 ?。ㄋ模p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印花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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