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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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限制條件
  在我國申請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且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應按《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企業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要求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其所籌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以及期貨等高風險投資。
  對于用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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