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政府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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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政府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收到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收入,包括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貼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后的余額,應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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