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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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1、個人取得各種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的通訊費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規定如下:(1)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享受通訊費補貼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的工作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每月5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其他人員在每月3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補貼、又按企事業單位規定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的個人,只能選擇上述標準之一進行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一律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企事業單位必須事先將本單位通訊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否則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4、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文到之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浙委辦[2000]99號文件規定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浙江通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相關問題】:

浙江個人取得通訊費補貼收入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答: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得的通訊費補貼收入(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按實報銷等形式),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取得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按月取得的,允許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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