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費補貼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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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費補貼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按規定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通訊費補貼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有哪些方式?

一是不得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職工福利費的列舉中不包括“通訊費”,嚴格來講,下級稅務機關無權對總局文件作擴大性解釋,因此,企業單獨發放的通訊費不能稅前扣除。

二是據實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職工福利費的列舉中不包括“通訊費”,因此通訊費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但由于其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可以據實扣除。

三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目前來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號公告發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規定了“發放”或“支付”,并未區分是否必須隨同工資。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全體職工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薪金?!比绻胤秸咭幎òl放或支付的通訊費作為工資薪金,在34號公告生效后,沒有隨同工資一并發放的通訊費還能否作為工資薪金?筆者認為可以,因為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訊費屬于職工福利費,自然就不屬于34號公告所稱的“福利性補貼”,也就不適用34號公告。只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四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如《寧波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一處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第四條規定:“按照國稅函〔2009〕3號等文件的精神,結合以往規定,自2011年度起,對企業發放的通訊費補貼明確在福利費列支。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業已按原規定發放的通訊費補貼如已作為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調整?!比绻胤秸咭幎òl放或支付的通訊費作為職工福利費,那么,沒有隨同工資一并發放的通訊費現在仍然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這些地方政策對國稅函〔2009〕3號文件作出了擴大性解釋,承認通訊費屬于職工福利費,也就屬于34號公告所稱的“福利性補貼”,也就適用34號公告,如此一來,原來隨同工資一并發放的通訊費作為職工福利費,現在應按照34號公告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結尾:所以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進行通訊費用的報銷,企業在通訊費補貼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扣除都是要根據當地的政策進行報銷的。作為員工也是需要知道企業在報銷通訊費補貼是否需要在所得稅前扣除,也是關系到個人利益,還是熟悉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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