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能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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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能稅前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目前無類似文件出臺,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扣除。

擔保公司的風險準備金應如何計提?

擔保機構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目前據對省內政策性擔保機構的了解和掌握,上述機構在風險準備金提取上均未達到規定要求,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擔保企業還處在發展初期,經營范圍窄,業務量少,收益低,由于是政策性的資金,各公司都極謹慎,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很少涉及;原因之二是有些擔保企業對此不夠重視,覺得目前風險代償業務發生的少,提取了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果;第三點原因是監督指導部門沒有強制執行上述規定,管理部門也沒有將此重要指標納入考核范圍內,對企業的約束性不強。

擔保企業執行的是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恰恰是因為其經營的高風險,國家才設立了此項規定。因而,擔保企業立足于長遠健康發展,建立長效機制,按照政策法規的要求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同時上級監督管理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強監督,維護國有資金安全完整,使擔保公司在改善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環境、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貸款難、擔保難問題等方面發揮更大的效能。

擔保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能稅前扣除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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