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已經抵扣的再轉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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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進項稅已經抵扣的再轉出的方法
  一、直接轉出法
  一般的貨物(即憑票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進項稅額轉出=賬面成本×稅率
  例1、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100萬元,則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17%=17(萬元)。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
  貸:銀行存款  117
  如果以后改變用途需要全部轉出進項稅額時,則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該=當初抵扣過的進項稅額=17萬元,假如現在告訴賬面成本是100,則直接用100×17%即可。
  二、還原轉出法
  免稅農產品(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進項稅額轉出=賬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處購進小米,支付買價100,則可以自行計算抵扣13%的進項稅額,所以100分為兩部分:100×87%=87計入賬面成本、100×13%=13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現在要轉出的進項稅額=當初抵扣過的進項稅額=13萬元。
  關于除以(1-13%)的換算問題,假如現在告知賬面成本87,則不能直接用87×13%做轉出,也不能/(1+13%)做轉出,因為當初是用100×13%抵扣的進項稅額,所以現在要把87還原為當初小米的買價100,可以按照數學方法解答:
  設小米的買價為未知數X,那么X×(1-13%)=賬面成本87萬元,則小米的買價X=87/(1-13%)=100(萬元),然后100×13%就等于當初抵扣過的進項稅額13=現在要轉出的進項稅額了。
  三、比例轉出法
  進項稅額轉出的另一種特殊方式比例轉出法。外購比例的含義,是指生產的產品中,有多少是外購的成本,或者說有多少是含有進項稅的。
  對于企業生產的產品,其成本價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進項稅(比如人工成本)。
  這里的外購比例,實際上是告訴我們,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進項稅的,我們在計算進項稅轉出時,只轉出這些進項稅。對于其他不含進項稅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沒有抵扣過進項稅,所以在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時,也不會涉及轉出進項稅。
  四、凈值轉出法
  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 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例3、A公司2016年6月1日購進樓房一座,決定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該樓房金額1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假設企業計算折舊使用平均年限法,預計使用壽命20年,無殘值。
  按照《辦法》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將該辦公樓轉為員工宿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動產凈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97.5%=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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