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都是1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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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都是10%嗎?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發文日期:1993年12月28日【部分失效】失效原因:條款廢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
  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納稅人銷售的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其計稅價格顯著低于產地市場零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計稅價格的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ǘ└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
  1.甲類卷煙10%;
  2.乙類卷煙5%;
  3.雪茄煙5%;
  4.煙絲5%;
  5.糧食白酒10%;
  6.薯類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妝品5%;
  10.護膚護發品5%;
  11.鞭炮、焰火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
  13.汽車輪胎5%;
  14.摩托車6%;
  15.小轎車8%;
  16.越野車6%;
  17.小客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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