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業務次月對賬后結算的納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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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月業務次月對賬后結算的納稅問題。對于一些網上平臺,通訊服務等企業,在對外業務中,是根據消費者的消費才知道確定收多少錢的,因為當月結束,到最后一天的12點還在發生,所以只能次月雙方對賬結算!此時的會計處理收入,企業多是在當月計提出來,當月賬上還是有收入的,那此時我們來判斷,這算不算當月應收款的應稅收入呢?
  所得稅上往往并不單看收款,還是看權利的實現等為前提的,不需要考慮次月對賬,至于因經濟利益不能流到企業認為不作收入,這是另外一個事兒,并不是本事項決定的。
  重點是看增值稅的收入時點,比如企業認為次月對賬后才知道收多少錢,再開具發票,再收款,其納稅義務是次月,這是事實,但是合同中卻并沒有約定次月哪一天,即合同并沒有規定是哪一天!此時往收款日款來看,即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此時我們再看,月底有沒有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即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也是來看這個的。顯然事實是沒有收到,小編認為,事實真的是次月結算,這是一個交易行為的程序決定的。但是收款的權利在當月是發生的,存在的。
  但是由于未約定次月收款日期,沒有鎖定到哪一天,此時再來看服務完成,即理解上,收款是月底就存在了,但是對不清賬那是你們企業之間的安排,你們完全可以在12點對賬啊,這是不是有點“掐架”的專業PK呢?
  整體來看,如果非要避免這個風險,而且真的是當月收不到的,那就約定一下次月10日結賬,提前了事滯后了,都是次月的事,如果次月還收不到,那是你們的壞賬,并不影響計稅的結果。此時,會計收入先行,稅款計繳是次月,這個目的與計算方式也就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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