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預繳增值稅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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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預繳增值稅怎么算

自2017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明確,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再適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政策。根據我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的基本標準,地級行政區一般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因此,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開展的異地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不再就地預繳增值稅,而是與發生在項目所在地的建筑服務一樣處理。對于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的異地業務,需要在當地預繳增值稅。

對于預收款預繳增值稅,應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并預繳: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建筑預繳增值稅怎么算?總結下來就是: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下,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下,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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