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報酬個稅計算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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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報酬個稅計算怎么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第七款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離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離退休后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離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適用稅目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同其他員工一樣的方法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 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也就是說,凡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國家公務人員一般不能參加社保;而非國家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一般也已經繳納了社保,退休后再任職,因已參加社保,我國政策規定同一個人不允許重復參保。

因此,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的第三條受雇人員必須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社保"待遇這一點使得"退休人員再任職" 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變得有其名無其實。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又重新明確:

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也就是說,對退休后再任職,即使沒有繳納社保,但只要同時符合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仍應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辦理退休的情況介紹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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