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含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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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含增值稅嗎?
  案例:工業企業,銷售環節和采購環節購銷金額是按含稅金額貼花還是不含稅金額?
  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分別是如何確認的?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征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
  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
  關于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解析:
  分兩種情況:
  一是查實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是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形
  因為增值稅為價外稅,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因此不包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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