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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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未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是什么?有具體的文件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
  (1)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非試點地區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繼續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確定的標準,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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