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業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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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企業增值稅進項稅轉出問題

熱力公司與房地產企業的一次性入網費工程為一般計稅方法,入網工程18年沒干完,19年才能開票,2018年購進熱力設備,其進項稅額如何轉出?18年供暖收入全是免稅收入,購進的熱力設備既用于19年的一般計稅又用于18的免稅項目,該怎樣分攤呢?

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9年,則應在2019年開具增值稅發票。

企業2018年購進熱力設備,用于居民供暖免稅收入,則熱力設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已經認證抵扣,則應按照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019年時,該熱力設備既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其進項可以全額抵扣。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商業企業收取的居民暖氣費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并未確定將用于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商業企業收取的居民暖氣費要做進項稅轉出。企業收取的居民暖氣費,不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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