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地點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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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地點如何確定,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的地點如何確定?

一、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地點。增值稅屬于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實現的增值稅,原則上應當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選擇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跨省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應當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同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經?。▍^、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但匯總繳納增值稅并非意味著分支機構一律不用就地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業務,按照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分支機構匯總繳納的特殊情況?!秶叶悇湛偩株P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貸款兩種情況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分支機構以總公司的名義開立賬戶,其取得的銷售收入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

二、分支機構消費稅的納稅地點。消費稅屬于中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2號)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ㄗ灾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可見,總分支機構消費稅納稅地點同增值稅一樣:總分支機構消費稅納稅地點原則上應當在各自機構所在地,跨省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應當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的,經?。▍^、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總機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

三、分支機構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營業稅除了鐵道部、銀行、保險公司匯總交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余歸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申報納稅。

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應稅勞務所在地很好理解,“機構所在地”是否包括分支機構呢?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納稅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所謂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實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或是企業內設機構,但如果上述單位或機構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同樣應該繳納營業稅,其單位所在地也就是營業稅所說的機構所在地。因此,營業稅所說的機構所在地是指依法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所在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拳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薄抖悇盏怯浌芾磙k法》第二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基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稅務登記的范圍及管理。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除國家機關、個人(自然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納稅人都應當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角度來看,分支機構具備了納稅人所有的生產、經營條件,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當然也是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收入由公司總部統一結算并歸集到該分支機構,也就是說,該分支機構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了經濟利益,產生了應納營業稅收入,只不過由于企業內部的核算及風險防范的要求,而將應稅收入人為的集中到了總部,但并沒改變收入歸屬的性質與地點。綜上分析,企業分支機構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納稅地點應為稅務登記地,與企業收入具體核算地點、是獨立或是非獨立核算并無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分支機構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為營業稅屬于地方收入,在同一縣(市)設立的總分支機構,地方有權確定是否匯總繳納。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行政審批實施辦法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7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總分支機構可申請匯總繳納營業稅:(一)總分支機構均設在深圳市;(二)申請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具備法人資格;(三)申請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四)稅務登記材料已登記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情況;(五)采取連鎖經營方式,所有分支機構都是直營店(即連鎖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控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的連鎖企業);(六)分支機構不設財務人員,實行非獨立核算;(七)實行總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產品、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和經營;(八)所有收入統一存入總機構銀行賬號,所有成本、費用由總機構統一支付;(九)由總機構統一領購發票。

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F行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需要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所以,分公司不屬于獨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除另有規定外,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所謂“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同時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既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又在同一地區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遵循跨省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相關文件規定,以下八類分支機構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1。垂直管理的中央類企業,其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2.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3.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時,該不具有獨立生產經營的職能部門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5.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6.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7.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8.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有總機構匯總繳納,但是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的所得稅分解表在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是總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潤全額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分支機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這一條款包含以下兩個關鍵點:一是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發生前提是支付了個人所得,通俗地講就是給雇員支付了工資;二是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

企業向分支機構撥付經費,只能說明分支機構雇員的所得由企業墊付資金,并不等于支付,不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分支機構雇員的工資所得是由分支機構發放的,很明顯分支機構才是其雇員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自然分支機構的地方稅務機關就成為該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種,各地在實際執行中的尺度不盡相同。例如,廣東省東莞市的地稅局要求分支機構的個人所得稅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如果選擇在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需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遞交匯總申請。

對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原規定: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F行政策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異地施工企業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扣繳義務人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六、分支機構印花稅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故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187號)的規定,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七、分支機構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6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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