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送餐等業務如何繳納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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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企業送餐等業務如何繳納流轉稅?

【案例】

某大型餐飲公司為了拓展業務,在開發區建立了分店。成立的分店既在店內提供餐飲服務,也負責向附近單位開展送餐服務。同時該店自制的鹵貨等食品也深受消費者歡迎,每年節日期間附近單位還向該店大量訂購月餅等食品。

由于現行餐飲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而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已統一調整至3%,該公司財務經理提出一個方案:成立一個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負責對附近單位的送餐業務務及對外銷售食品。該門市部送餐業務及對外銷售食品屬于兼營行為,可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從而降低企業稅負。

那么,該餐飲公司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呢?

一、餐飲企業送餐及銷售食品如何納稅?

根據國稅發[1993]149號文《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對于并不提供服務場所的送餐及通過附設門市部對外銷售食品的行為,國稅函[1996]261號文《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其后,國稅發[1996]202號文《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發生屬于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銷售貨物給顧客的,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但上述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的,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飲食企業銷售貨物如果是在提供營業稅"飲食業"應稅行為的同時發生的,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如果是通過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則屬于兼營行為,應該征收增值稅。根據國稅發[2009]10號文《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第二條中"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修改為"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也就是說,新的流轉稅法規實施后,上述文件仍然是有效的。

但國稅函[2009]233號文《關于餐飲公司送餐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又有新的規定:百勝餐飲(廣東)有限公司主要經營中西餐飲服務,制作餐廳食品及冷熱飲料,其設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從事"必勝宅急送"業務,提供餐飲食品的送餐服務,其營業范圍、食品制作工藝、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構成與傳統餐飲服務基本相同,因此,對該公司取得的餐飲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應征收營業稅。該文與國稅發[1996]202號文還是有所不同的,即對餐飲企業附設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提供餐飲食品的送餐服務,并不是作為兼營處理。文件將不提供飲食場所的送餐業務也作為"飲食業"的應稅范圍,實際上也是考慮了飲食業的現狀。對于既有"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業務,又有大量送餐業務的企業,要求準確核算不同業務下的銷售額是很困難的,如果企業人為調整不同營銷方式下的銷售額,稅務部門也是難以核查的。

當然該文的規定應僅適用于餐飲企業,非餐飲企業提供的送餐收入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財稅[2006]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

二、餐飲企業銷售食品如何降低稅負?

如果該企業附設門市部銷售食品,包括節日期間向各單位推銷月餅,仍應按國稅發[1996]202號文的規定作為兼營業務繳納增值稅,但不一定就能適用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

根據國稅函[2008]1079號文《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如果該企業門市部對外銷售食品及節日期間向各單位推銷月餅的銷售額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則應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由于其原料大部分是農產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購進農產品只能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又由于月餅等食品的增值額較大,如果作為一般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其稅負將遠遠大于按5%稅率繳納的營業稅。

因此,該企業應根據對外銷售食品的情況,考慮是否設立門市部。如果該企業不設立門市部常年向消費者銷售食品,即使其在節日期間向各單位推銷的月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仍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因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對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人納稅。實務中一些餐飲企業銷售月餅等食品往往習慣于開具飲食發票,當然很多時候是應客戶的需要,但這樣處理實際上增加了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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