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付的研發資金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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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撥付的研發資金能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從這些規定來看,企業通過有關部門聯合取得的財政支持資金應當屬于不征稅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范疇。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財務核算上講,這部分研發資金政府部門有嚴格的管理規定,實行專賬核算。企業應設置“專項應付款”科目,相應發生的研發支出包括購置儀器等的折舊、專利技術的攤銷等直接沖減,不計入當期損益,不進利潤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存在稅前列支問題,自然不能加計扣除。從政策意圖上講,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的是企業加大對自有資金的投入,對財政撥付的研發資金不屬于企業自有資金,因此不在政策支持范圍之內。

企業收到政府部門撥付的財政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自然也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既然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不允許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哪些行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

第四條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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