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運企業應如何準確劃分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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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運企業應如何準確劃分應稅收入

首先我們看下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明確,公路客運屬于交通運輸業中的陸路運輸服務。公路客運站屬于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物流輔助服務,包括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貨物打包整理、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交通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汽車運價規則通知》(交運發〔2009〕275)第三章第三條規定,本規則規定的汽車運價包括汽車旅客運價和汽車貨物運價,其中客運票價=客運車型運價(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障金)×旅客計費里程(營運線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區里程)+旅客站務費+車輛通行費+燃油附加費+其他法定收費。《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交公路發〔1996〕263號)

第五條規定,客運站為承運人代為客源組織、售票、檢查、發車、運費結算等客運業務,按客運運費的一定比例,向承運人計收客運代理費??瓦\代理費率按不同場站設施、服務內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體條件確定。最高不超過以下標準:一級站10%;二級站8%;三級站和三級以下站6%。站級標準執行交通部統一規定。也可以按上述費率標準采取定額收費辦法計收。

按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項第(四)條“銷售額”中第四款規定,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其從承運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不得抵扣??瓦\站常規做法是,按出售車票收入總額并在上述比例范圍內確定客運代理收入。

公路客運企業收入劃分中存在什么稅務風險?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項第(六)條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康倪\送旅客的陸路運輸。實務中,公路客運企業一般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即按運輸收入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客運代理收入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由于旅客運輸收入和客運代理收入在增值稅計稅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上存在差別,因此實務中企業應按行業頒布的標準和方法分別確認這兩類應稅收入,而不能人為調節,否則存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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