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申報應繳納哪類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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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申報應繳納哪類稅種

答: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一般納稅人應設置“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減免、繳納等業務。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在本科目中核算。

《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關于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以及銷售額的有關規定,一般納稅人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可以按照下面公式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余額÷(1+稅率)  

=(賣出價-買入價)÷(1+稅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賣出價-買入價)÷(1+稅率)×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享受免稅政策: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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