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利息什么時候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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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利息什么時候繳納企業所得稅?

理論上是需要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以合伙企業名義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應當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購買理財產品收到的利息能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該項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而理財產品,是由銀行自行設計并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活動。

因此,企業利用閑置資金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不屬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作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應歸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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