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為壞賬申請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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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收款未收回的能否作為壞賬申請核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上述規定指的是“應收及預付款項”并沒有特指應收賬款,而指應收款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企業可以在稅前作為資產損失扣除的應收款項只要滿足非貸款類的債權,并符合上述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應收款如符合上述條件且不屬于貸款類債權即可。在進行扣除處理時需要參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批。

核銷其他應收款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

一、事業單位會計制度1215其他應收款科目第四款規定: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按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核銷。核銷的其他應收款應在備查簿中保留登記。

二、批準部門應是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這里需根據各地的管理情況以及財政部門是否對主管部門授權,確定主管部門是否有直接批準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是單位將核銷的資料報主管部門審核,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

三、備查簿(與賬簿相同),在該賬簿中按會計科目及客戶設置明細科目進行登記,登記核銷時間,核銷批準的部門,如以后收回的也要及時登記,并注明收回時間,何時記入大賬,記入大賬的憑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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