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可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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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計提的壞賬準備是否可在稅前列支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秶叶悇湛偩株P于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取消上述審批后,上述行業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壞賬準備。各地稅務機關要對上述行業的企業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會計報表中的“放款余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科目,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壞賬準備。對信貸、租賃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對那些應收賬款余額比較大的企業,需要計提壞賬準備的,仍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 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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