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部分開票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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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部分開票怎么辦

答:一、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符合開票規定的,可以辦理退稅。軟件產品增值稅退稅政策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發票開具注意事項

答:(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塊或子系統時,應在開具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相應的登記證書軟件產品名稱。未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應在發票清單中注明。

(三)軟件產品名稱在開票中需要縮寫的,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全稱,在貨物品名欄目使用縮寫。但一種軟件產品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固定的縮寫。

(四)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核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

(五)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注欄注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

(六)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注欄分別注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未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可在發票清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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