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出租需要進項轉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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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出租需要進項轉出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上述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p>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購入生產用固定資產一定年限后,用于出租,屬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的例外規定,即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不需要進行進項稅轉出處理。

貴公司購入生產用載貨汽車,閑暇時間用于對外出租,進項稅也不需要進行轉出處理。但是對于出租收入,要能分別核算,如果分別核算了,可以對出租收入繳納營業稅,如果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后再計算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問題】

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用于生產經營,6個月后對外出租,請問該項固定資產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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