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權投資收益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從稅收的角度,股權投資收益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股息紅利所得,二是股權轉讓所得。
 
法人股權投資收益一、股息、紅利所得
 
(一)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3、但免稅收益需向稅務機關備案《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后利潤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減免稅造成的稅率差,則要按稅率差補稅。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后利潤是屬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稅率差補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二)非居民企業:以前免稅現在10%稅率
 
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不需要繳稅。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分紅需要按10%的稅率繳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協定的稅率低于10%,則可以按協定的稅率執行。
 
2、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在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后利潤分紅,稅法規定還是按原政策執行,即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已采用帶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無須再繳納繳納“股息、利息、分紅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法人(投資方)取得被投資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