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不滿一年年終獎如何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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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入職某上市公司不到一年,但因工作表現較好,公司給她發了年終獎,但會計新手小劉納悶了,對入職不滿一年的員工取得年終獎,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小劉莫煩,下面就幫他仔細解答這個難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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