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能不能由核定征收變更為查賬征收?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通俗而言,查賬征收就是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對企業的收支以及成本進行核算;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給你一個核定率,用你的銷售或者營業收入乘以這個率之后再乘所得稅率。
  當前,在企業所得稅日常征管中,對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由查賬征收變更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從《征管法》等相關規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據,但對核定征收方式能否變更為查賬征收,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許多爭議。
  就幾種常見情形,對核定征收方式能否變更為查賬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企業所得稅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情形
  案例:某地建筑安裝企業甲公司,系法人企業,主要從事有關工程建筑安裝業務,該公司下設兩個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級分支機構),分別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2010年度,甲公司企業所得稅采取按收入額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為5.3億元。該建筑公司適用的核定應稅所得率為8%,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3000×8%×25%=1060(萬元)。2012年3月,稅務局在對甲公司2010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財務管理的要求較高,會計賬簿設置健全,財務核算規范、準確,符合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要求。甲公司2010年度賬面核算的會計利潤總額為1.1億元,如果企業按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1000×25%=2750(萬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萬元)。
  本案例中,稅務機關在檢查時能否對該公司201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按查賬征收來查補稅款呢?本人認為應該將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征收,并可以按查賬征收方式的稅款要求甲公司補繳稅款。理由如下:
  1.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本來就不得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什么是匯總納稅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本案例中甲公司設立了跨省的非法人分支機構A分公司和B分公司,因此其顯然屬于匯總納稅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的相關政策
  政策1:“特定納稅人”不得核定征收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政策2:匯總納稅企業屬于“特定納稅人”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對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進行明確,其中包括匯總納稅企業。
  因此,甲公司作為匯總納稅企業,是國家稅務總局明文禁止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行為。
  2.稅務機關可以對甲公司按規定追繳稅款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的,三年內可要求納稅人補繳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2)本案例中是否存在稅務機關的責任?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本案例中,稅務機關對甲公司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顯然屬于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
  觀點:本案例中,稅務機關的行為應該屬于上述《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執法行為違法,屬于稅務機關的責任,由于從2012年3月至2010年度未超過三年,因此稅務機關除了應將甲公司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征收外,可以同時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案例中的匯總納稅企業外,總局明文規定不得核定征收的企業還有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等等。
 
  二、未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情形
  如果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不屬于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情形,那么對其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能否由核定征收變更為查賬征收呢?
  1.2008年以前總局明文規定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一經確定,如無特殊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般不得變更。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查實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可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的方式。該文件規定了查賬征收方式可按規定隨時變更為核定征收,但未明確核定征收可隨時變更為查賬征收。因此,一般理解為企業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在以后年度不得變更為查賬征收方式。但該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起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然而在國稅發[2008]30號中,已沒有類似的規定了。
  2.2008年以后部分地區發文規定不得變更
  目前許多地區仍然保留以前年度核定征收不得變更為查賬征收的做法,有些地方還就此發文進行了明確,比如江蘇省地稅局就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中進行規定:對鑒定為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當年度不得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納稅人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應督促企業加強財務核算管理,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于次年改變征收方式。
 
  三、核定征收方式不變更的企業仍然存在較大涉稅風險
  對未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一般不將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變更為查賬征收,但是否意識著企業不存在涉稅風險呢?并非如此,事實上,核定征收企業往往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以上述案例為例,如果甲公司不屬于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其仍然需要按核定征收方式補繳金額較高的稅款。其2010年度利潤率=1.1/5.3×100%=20.75%,不考慮納稅調整的影響,其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1.1億元,與其實際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53000×8%=4240(萬元)相比,增長(11000-4240)/4240×100%=159%,遠遠超過增長20%。因此,納稅人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如果該企業實際應稅所得率超過20%,就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對建筑業應稅所得率*6限20%執行,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3000×20%=106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0600×25%=2650(萬元),應申報補繳企業所得稅2650-1060=1590(萬元)。
  綜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應該將甲公司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變更為查賬征收,并可以按查賬征收方式計算的稅款要求甲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690萬元。如果案例中的甲公司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業范圍,稅務機關一般不得將其2010年度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變更為查賬征收,但可以按核定征收方式要求納稅人申報調整2010年度的應稅所得率,并補繳企業所得稅1590萬元。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