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能否給對方提供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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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經營范圍內的業務能否給對方提供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從這條規定看,企業發生了真實業務,就應該開票并納稅,并沒有提到必須是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才可以開票.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按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發票使用范圍"是指某一種發票的可開具范圍,比如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規定:"定額有獎發票適用于四川省國稅系統管轄且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時開具使用."發票使用范圍屬于稅務專屬概念;而企業"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屬于企業登記的專屬概念;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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