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公司購入用于出售的軟件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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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公司購入用于出售的軟件分錄

通常下情況下購入別家公司產品用于銷售,分錄方法如下:

1、購進別的公司的產品用于銷售直接通過"庫存商品"科目核算。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對外銷售時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但依據《財稅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入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公司應按以上規定執行。

因此分錄方法應是:

借:無形資產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購買財務軟件時:

借:無形資產--軟件

貸:庫存現金

開始攤銷時(分兩年攤銷):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累計攤銷

看完這篇文章,您了解到關于軟件公司購入用于出售的軟件分錄與公司購入別家產品來自家銷售這兩者的本質區別了嗎?您又是否能清楚準確的做出這兩者的分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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