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相關支出的發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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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相關支出的發票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期前已完工成本對象應負擔的成本費用按已銷開發產品、未銷開發產品和固定資產進行分配,其中應由已銷開發產品負擔的部分,在當期納稅申報時進行扣除,未銷開發產品應負擔的成本費用待其實際銷售時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第三十五條規定,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因此,房地產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有關支出的發票,應按以上規定計入計稅成本并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房地產企業成本、費用扣除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31號)

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核算時首先應分清期間費用與成本,再分清已銷與未銷成本,最后分清哪些能在當期按規定扣除那些不能。

企業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核算

根據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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