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符合固定資產抵扣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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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符合固定資產抵扣范圍?

一、關注納稅人身份、注意購進時間。

二、符合條件的新增固定資產才能抵扣。

三、合理選用會計政策進行籌劃。

四、因地制宜,合理籌劃新增稅源。

 

固定資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為保證政策調整平穩過渡,財稅[2008]176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購進的國產設備,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可選擇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國產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如果企業性質變更為內資企業,或者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情形的,應當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按以下公式計算:應補稅款=國產設備凈值×適用稅率。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允許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也不納入增值稅改革范圍,即企業購入以上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2009]113號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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