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業清算所得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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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企業清算所得稅如何處理,會計們日常工作中一定會遇到所得稅的各種問題,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熱門內容,一起來看下。

被合并企業清算所得稅如何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合并一般性稅務處理,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按不再持續經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處理。

被合并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

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根據上述規定,被合并企業應按上述規定股東的出資比例向其分配剩余資產。

 

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怎么處理?

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公司注銷清算所得稅的處理包括兩個方面,企業層面,是從事實體生產經營的公司(清算的公司)應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股東層面,是企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而取得的所得進行企業(個人)所得稅清算。

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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