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稅費總額是應交稅費的借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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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繳稅費總額是應交稅費的借方嗎

一般來說,財務人員需要注重的是“應交稅費”的余額,而大多數應交稅費當期余額都會在貸方,因為這是負債類科目,貸方存在的可能性較大,代表了當月計提、下月待交的稅金。除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余額會在借方,代表了當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金額。

投資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在企業注冊資本尚未繳足的情況下,企業取得借款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發生的利息費用,面臨不可以足額進行稅前扣除的風險。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據上述規定,企業存在實繳資本額低于應繳資本額的情形利用借貸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產生利息費用支出的,實繳資本額與應繳資本額的差額部分對應的利息費用支出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合理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2:1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而在注冊資本尚未繳足的情況下,依2:1的債資比例計算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的金額自然會減少,納稅調增的風險會增大。當然,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除外。

簡單說來,就是假如公司注冊資本一個億,約定2016年12月31日繳納完畢,但是你們公司一直沒有實際繳納的話,你們公司如果在2017年借款1000萬,這1000萬的利息是不可以所得稅前扣除的!

 

認繳后未(全部)實繳出資,股權轉讓個稅會有大麻煩

認繳后未(全部)實繳出資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主要是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除涉及關聯企業股權轉讓外,企業所得稅方面一般不存在問題。

股權轉讓所得稅問題其實就是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定問題。

(一)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

政策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下面簡稱“管理辦法”)的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管理辦法》把“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采用凈資產核定法時,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時公司的凈資產×股權轉讓比例。該核定方式在實繳制下或認繳制下全部認繳出資已到位的情況下是合理的,但在認繳制下當認繳出資尚未全部出資到位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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