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只能在發生當年申報扣除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資產損失只能在發生當年申報扣除,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資產損失只能在發生當年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項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要配套政策,與原有政策相比,25號公告體現了一些變化,企業必須高度重視以下幾點,以防范在申報扣除時出現不必要的風險。

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2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該條規定,企業對資產損失進行會計處理是稅前扣除的前置條件。不進行會計處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目的在于督促引導企業將資產損失扣除年度與會計處理年度統一起來,減少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同時考慮到會計關于資產損失確認需要明確分清損失責任,如果會計上沒有將其確認為損失,稅收上更不應當確認為損失。因此,企業一旦發生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會計處理,以便下一步申報稅前扣除。

注意申報扣除時間

根據上述25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不管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其申報扣除都要求在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具體而言,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企業處于自身利益考慮而在不同年度隨意扣除資產損失,調節不同年度利潤,規避納稅義務。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資產損失往往由于計算錯誤、政策不熟悉以及財產清理內部審批時間較長等原因,沒有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其扣除。25號公告第六條明確了實際資產損失可以追補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

準確把握資產損失內涵

25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與原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條規定相比,25號公告刪除了文件中"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字樣。不再強調資產損失與取得收入相關,但要與經營管理相關。在第五十條規定,凡本公告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以上規定解決了以前文件中如免稅收入相應的資產損失是否允許稅前扣除、無形資產項目等損失是否允許扣除等稅企爭議問題??梢钥闯?,允許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范圍進一步明確和擴大,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積極與稅務機關、涉稅中介機構溝通,并及時申報扣除。

防范和化解自行申報制度帶來的風險

25號公告規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采取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不再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批制改為申報制是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管理方向上的重大變化。申報制下,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要再審批了,但相應的涉稅風險卻增加了。因為以前只要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務機關已報批,就會有準予扣除多少的批文,有了批文企業的稅收風險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問題,也主要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企業最多補稅就可以了。但改為申報制后就不一樣了,申報制下,稅務機關只是對資料進行一個簡單的審核,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發現企業多報、錯報資產損失導致少繳稅款的,企業就可能被定性為偷稅,要繳滯納金或罰款。這一規定一方面方便了企業納稅申報行為,但另一方面實際上加大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對企業的財務核算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業要加強政策學習、準確把握政策內涵,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資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同時盡可能引進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技術機構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業務進行評審把關,以利于防范、控制相關風險。

以上就是關于資產損失只能在發生當年申報扣除的相關內容,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更多與申報有關的文章,請繼續關注數豆子。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