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核算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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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獨立核算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其實不管是不是獨立核算都不具有法人資格,這也就說明分公司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了,也就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分公司獨立核算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能將其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和資產總額指標匯總到總機構(法人),整體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特殊情況特殊情況下,分公司可以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如果分公司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單獨進行匯算清繳,應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因此,分公司可以單獨判斷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按季度納稅,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增值稅免征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因此貴公司應將公司總部和所有分公司合在一起計算,如合并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符合規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指標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該優惠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201257)第二十三條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情形二其他地方稅收政策規定分支機構可以成為獨立納稅人的情形。

因此分公司能否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取決于能否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如果不能成為所得稅獨立納稅人就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案例分析

問:我們是剛成立的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屬于商業性質。稅法上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然后這里的國稅局說我們是非企業法人,不能享受這個優惠政策,而且還說我們不是獨立核算(因為我們是非企業法人),但是稅法上所謂獨立核算是指:在銀行單獨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報表;獨立計算盈虧。按照上述觀點, 法人固然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非法人如法人的分公司也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取得法人資格和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也是“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請問像我們這種情況難道就不能享受這種政策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12-18國務院令第451號)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所謂新辦的公司或者企業,是指經履行法定出資、驗資、注冊登記等程序后,依法成立的機構或者組織。新辦企業必須也必然有投資人(出資人)、對其注冊資金的驗資,而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新辦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在其注冊地之外設立的一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這一實體依附于公司或者企業本身,未經也不需要經過嚴格的出資、驗資等程序。就工商登記法律規定及其實踐而言,新辦公司或者企業是指該公司或者企業本身,設立之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根本不構成新辦公司或者企業。

對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2006-01-09)第一條“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之規定,也已經明確指出,能夠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必須是經嚴格法定出資、驗資等程序,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而新成立的法人實體。新成立或者已成立的法人實體設立之分支機構,不構成工商法律和稅法上之“新辦企業”,自然也不能享受新辦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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