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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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出口退稅的期限主要有認定時限、退稅申報期限和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認定時限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在取得出口經營資格備案之日起(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應在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手續。

退稅申報期限

外貿企業一個月內可多次申報,生產企業應按月在1日-15日的申報期內申報。

退稅申報截止期限

一是正常申報截止期限。外貿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生產企業自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免抵退稅申報期。

二是延期申報截止期限。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可以書面形式向退稅機關申請延期3個月辦理。

三是結匯核銷截止期限。2008年6月1日之后,出口企業提供外匯核銷單的期限最長可延長到出口后210天,但遠期收匯除外。

出口退稅的條件?

答: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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