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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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稅嗎,雖然機關食堂屬于職工福利,但是若食堂屬于機關單位一體,很難劃分。我們就不用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政府機關食堂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⑴政策性免稅

對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⑥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用地要交土地使用稅。那么如果機關食堂如果屬于政府機關的一部分,是非營利單位可以不用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本身機關食堂是外包給一般公司企業,那么就不屬于機關單位的一部分,就不符合土地使用稅免稅規定,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租賃集體土地需要繳納哪些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上述集體土地是指未由國家征用并辦理出讓等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包括單位或個人以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種形式擁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出租后再將土地轉租的,由最終租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的出租是指房產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對于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實質所有權屬發生變更時才要進行繳納。作為租賃方,企業無需承擔該筆稅費。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承租方和出租方均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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