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租賃設備相關問題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1、我司銷售租賃設備,該租賃設備屬于我司的固定資產,我司按固定資產來管理.但是我司在銷售該租賃設備在售價不超過原值時,稅務局要求我司繳納4%減半的增值稅.請問:稅務局的這種要求合理嗎?若我司不繳納該增值稅,是否有相關的稅務文件支撐的.
  2、在我們租賃設備停租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時,是否可以在稅前抵扣?稅務局要求我們要將該折舊從稅前扣除,請問:請問:稅務局的這種要求合理嗎?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ㄒ唬儆谄髽I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ǘ┢髽I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ㄈ╀N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貴公司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租賃設備),售價低于原值時,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不繳納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貴公司租賃設備停租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