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受贈房屋辦理減免稅有什么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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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受贈房屋辦理減免稅有什么條件限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明確規定無償受贈房屋在三種情況下當事雙方免征個人所得稅,并對辦理免稅手續所應提供的資料進行了詳細規定。

當事雙方免征個稅的三種情況

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的當事雙方免征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文件規定,贈與雙方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同時還強調,對以上第一種情形,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第二種情形,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證明。

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有哪些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之前,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免征營業稅。為此,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需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的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辦理免稅手續應注意的事項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后,對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正式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但按照財稅〔2009〕78號文件出臺精神可見,與個人所得稅征收政策一樣,屬于其他應納個稅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才應作為視同銷售征收營業稅;對于符合財稅〔2009〕78號文件所規定三種情況下,房屋產權無償贈與的當事雙方仍免征營業稅,所應提供的資料也是分情形如實提供的。財稅〔2009〕78號文件明確,經稅務機關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相關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

也就是說,結合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特別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一是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是原件。同時,要將有關公證證書復印件提供給稅務機關留存;二是資料必須齊全且填寫正確規范;三是要填報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并且作出無償贈與聲明;四是如果贈與人死亡,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由代理人代為填寫此表并簽字。只有經稅務機關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并且,由于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不得向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個人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所贈與房產不能取得稅務發票(視同銷售情況下按理應當可以取得發票)。

此外,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還要求,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的有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后續管理。對個人贈與不動產過程中,向受贈人收取了貨物、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辦理無償贈與的相關手續,沒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并進行相關處罰。所以人們在辦理無償贈與不動產手續時,要據實提供證明材料,防止因被認定為虛假贈予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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