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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26 10:47:19 分類:造價工程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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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師造價管理講義: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等。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時間、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義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誠實信用。是指當事人講誠實、守信用,遵守商業道德,以善意的心理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僅要保證自己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應顧及對方的經濟利益,為對方履行創造條件,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以較小的履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還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 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 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逗贤ā芬幎?,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逗贤ā芬幎ǎ?/p>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所謂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同時又互相負有義務的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 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權利。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

1. 根據《合同法》,具有合同撤銷權的當事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年內行使撤銷權。

A.1 B.2 C.3 D.4

【答案】A

【解題思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2.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A.債務累積過多 B.內部發生勞資糾紛

C.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D.與第三方發生嚴重債務糾紛

【答案】C

【解題思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 根據《合同法》,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則()。

A:無論價格升降,均按新價格執行

B.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C.無論價格升降,均按原價格執行

D.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答案】D

【解題思路】《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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