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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規1Z73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1Z73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抵押權考點)
一、抵押權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點: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益設施;
(4)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抵押權考點)
2、抵押權生效
(1)不動產登記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林木;
(2)動產登記對抗:航空器、船舶、車輛。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抵押權考點)
3、抵押權的產生與抵押合同效力的區分
抵押合同自簽字蓋章時生效;
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產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轉讓應經抵押權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權人錯誤)
2、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
(四)抵押權的實現
1、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得,訴訟。
2、抵押清償的順位
(1)抵押權(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錯誤)登記生效時:依登記先后;順序相同時,按比例清償;
(2)抵押權登記對抗時:已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都未登記時,依合同成立先后;順序相同時,按比例清償。
二、質權
1、質押與抵押的區別:質押轉移占有,抵押不轉移占有;
2、質押的分類: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可質押的權利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應收賬款
三、留置權
1、法定權利
2、留置財產:只能是動產。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權利沖突規則: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5、留置期:不能少于兩個月(鮮活易腐的動產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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