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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建設工程物權制度考點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物權的特征和種類
(1)特征:支配權(直接支配,無須他人意思)、絕對權(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財產權、排他性(一物一權)。
(2)種類:a、所有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b、用益物權:當事人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還包括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
c、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況下,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土地所有權: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1)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2)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3)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a、耕地承包經營期限為; b、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c、承包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d、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
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a、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b、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5)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建設用地使用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及其附屬設施。(屬于:用益物權)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方法。工業、商業、旅游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
(3)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4)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要符合以下規定:
a、以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b、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c、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4、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例如: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a、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b、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
c、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 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5、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
a、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b、不動產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動產
a、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b、船、航空器、機動車等,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物權的保護 a、物權收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b、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確認權力;被無權占有人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可請求返還原物;
妨害行使物權的,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的,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力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c、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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