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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17 14:48:55 分類:一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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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Z11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1Z00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Z10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1Z11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則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一級建造頻道整理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在工程建設領域,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前者主要是解決建設項目建成后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后者則是要解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施工噪聲污染問題。

一、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施工噪聲,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及工程建設的大規模開展,施工噪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區的建設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不僅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損害城市的環境形象。施工單位與周圍居民因噪聲而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群眾投訴日漸增多。因此,應當依法加強施工現場噪聲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噪聲污染。

(一)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環境噪聲 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 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所謂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12月經修改后頒布的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3--中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場界環境噪 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70dB(A),夜間55 dB(A)。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h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dB是英文Decibel的縮寫,是噪聲分貝單位。(A)是指頻率加權特性為A9A計權聲級是目前世界上噪聲測量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

(二)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申報(一級建造頻道整理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三)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四)政府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二、建設項目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一級建造頻道整理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

城市道橋、鐵路(包括輕軌)、工業廠房等,其建成后的使用可能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污染。因此,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前期就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建設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例如,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等。

建設項目在投人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案例】

1.背景

4月19日夜23時,某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居民投訴,稱某項目工地有夜間施工噪聲擾民情況。執法人員立刻趕赴施工現場,并在施工場界進行了噪聲測量。經現場勘查:施工噪聲源主要是推土機、挖掘機、打樁機等設備的施工作業噪聲,施工場界噪聲經測試為65.4 dB(A)。通過調查,執法人員核實了此次夜間施工作業不屬于搶修、搶險作業,也不屬于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進行的連續作業,并無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問題

(1)本案中,施工單位的夜間施工作業行為是否合法?如違法說明理由。

(2)對本案中施工單位的夜間施工作業行為應如何處理?

3.分析

(1)本案中,施工單位的夜間施工作業行為構成了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0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經執法人員核實,該施工單位夜間作業既不屬于搶修、搶險作業,也不屬于因生產工藝上要求必須進行的連續作業,并無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證明。同時,該法第2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經檢測,該施工場界噪聲為65.4 dB(A),超過了《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關于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標準。

(2)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據此,對該施工單位應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還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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