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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2-03-16 21:31:54 分類:一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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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試《水利水電》講解:1F33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IF3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33水利水電工程分包單位管理職責

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規規定

對于工程分包單位的將工程再次分包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明令禁止的。

分包單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承攬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須具有與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業務。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3.項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4.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5.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對分包項目所進行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的監督和管理。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項目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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