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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考試《水利水電》講解:1F32水利水電工程承包單位分包管理職責
IF3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32水利水電工程承包單位分包管理職責
一、法律、法規對轉包、分包的限制
禁止轉包,是因為轉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壓價轉包,層層扒皮,使最終用于工程的費用大大減少以至于影響工程質量或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轉包也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合法的分包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是許可的。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在投標時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過程中提出分包。
二、承包單位分包的管理職責
承包單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但仍需履行并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3.工程分包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或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勞務作業分包由承包人與分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5.除項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7.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轉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財務等)進行組織管理的;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8.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法分包:
(1)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
(2)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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