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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一、合同
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
注意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分:
(1)沒有合同關系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2)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是侵權之債;
(3)沒有合同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二、侵權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傷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注:基于合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三、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 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1)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
(2)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注:報酬和誤工費不是必要費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擔。
四、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1)沒有法定或約定務獲得利益
(2)得到利益的向失去利益的返還
【例題1>單選】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 )承擔連帶責任?!尽?/p>
A.所有人和建設單位
B.使用人和建設單位
C.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
D.管理人和施工企業
【答案】C
【解析】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例題2>單選】甲施工企業誤將應支付給乙供應商的貸款支付給了丙供應商。關于這筆貸款的返還,丙與甲之間債的產生根據屬于( )?!尽?/p>
A.不當得利
B.侵權
C.合同
D.無因管理
【答案】A
【解析】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例題3>多選】關于工程建設中債的說法,正確的有( )?!尽?/p>
A.監理單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暫停施工構成侵權之債
B.投標人給招標人巨額賄賂騙取中標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C.勞務人員按照規定維修施工工具構成無因管理之債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墜落的磚塊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之債
E.施工企業向設備商租賃起重機械構成合同之債
【答案】DE
【解析】
A錯誤,監理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是建設單位的授權行為。
B錯誤,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
C錯誤,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而本題按照規定是有法定的義務的。
D正確,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正確,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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