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3 15:45:2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一條“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規定取消后,為了加強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