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20號
財稅[200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接一些地方來文,要求明確啤酒包裝物押金的有關范圍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規定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